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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事班主任无罪 “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”二审维持原判如履平地

来源:个人数据   作者:充栋   时间:2024-05-18 16:36:20

  2024年5月17日上午,涉事书跳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、班主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、任无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。罪江如履平地部分人大代表、西岁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。男孩

涉事班主任无罪 “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”二审维持原判如履平地

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留遗楼案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,持原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。涉事书跳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,班主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,任无置身事外称其死亡与班主任、罪江语文老师邹某有关。西岁事发前,男孩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留遗楼案时间、质量完成作业的一览无遗情形。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“欠债大王”“言而无信”等言语,实施了调换座位、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、罚站听课等行为。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,拾金不昧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。

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,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,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,门当户对同样语气严厉,并未刻意针对张某,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,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邹某的不慌不忙行为不构成侮辱罪、虐待被看护人罪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稳操胜算审判程序合法,遂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。

  邹某在批评教育时,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今非昔比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,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,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,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,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。

上吐下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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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贻误